“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執法研究
添加時間 2014-04-11
界定“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應從4個方面把握:一是在主觀方面,行為人具有惡意,存在主觀過錯,行為人實施“傍名牌”行為的目的就是利用他人商譽,仿冒知名企業的商標或字號,謀取不當利益;二是在客觀方面,人為制造權利沖突,使之在表面上具有合法性,主要表現為,行為人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與知名商標、知名企業字號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字號、特有名稱,雖具有工商登記注冊的合法形式,但在實際使用中造成了市場混淆,引起消費者誤認誤購的后果;三是在客體方面,“傍名牌”行為侵犯了知名企業字號在先權和商標專用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四是在主體方面,行為主體是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嚴重損害了名牌企業的合法權益。企業創建名牌需要付出極大的物力、財力、智力,需要很長時間,一旦被假冒、仿冒,可能會在很短時間內遭受重創。
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鞍啤辈徽敻偁幮袨闃O易引起消費者誤認誤購,一旦出現糾紛,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有效保護。
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
1.利用商標制造權利沖突
包括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或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以及使用與他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的情形。行為人故意制造這種沖突,目的就是為了導致市場混淆,搭他人“便車”,是一種明顯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利用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制造權利沖突
包括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或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的情形。
3.利用企業名稱、字號制造權利沖突
包括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以及使用與他人在先企業名稱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的情形。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工商機關執法力度的不斷加大,“傍名牌”行為已經從低端走向高端,從簡單的商標與商標之間的假冒、仿冒,轉為利用企業名稱分級登記制度制造市場混淆誤認,這也是近些年來“傍名牌”行為較為突出的表現形式。
4.利用廣告語“傍名牌”的行為
即在商品的包裝或廣告宣傳中對商品的產地、生產者進行虛假表示或虛假宣傳的行為,以此誤導消費者,使其作出錯誤的消費判斷和選擇。
5.利用域名制造的“傍名牌”行為
這種“傍名牌”行為主要是通過注冊和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網絡域名,并銷售相同或類似商品,造成消費者誤認。
近年來,“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又有了新的變化,由以往低端、簡單的假冒、仿冒,發展為在境內外注冊公司,以授權、許可、監制等方式仿冒名牌商品的行為。主要有以下4種表現形式:
將馳名(著名)商標或知名企業字號在境外或其他地區注冊為企業名稱或商標,然后以企業的名義,授權或委托境內企業生產同類產品,在產品或包裝、裝潢上突出使用與馳名(著名)商標、知名企業字號相同或近似的企業名稱、商標,誤導消費者。
將在境內注冊的商標依法轉讓給自己在境外注冊的“傍名牌”企業,再由境外企業通過商標許可使用、授權使用等方式,許可境內企業生產、銷售,突出“傍名牌”境外企業名稱。
在境外先注冊一個企業名稱與國際品牌企業相似的公司,然后在自己生產(銷售)的產品上標注由這家公司監制的字樣,使消費者產生國際名牌企業對該產品進行質量監控與質量保證的錯覺。
將馳名(著名)商標和知名企業字號在境外注冊為企業名稱后,將他人馳名(著名)商標和知名企業字號拆開,以境外企業名義在商標局注冊兩個或多個商標,再組合使用,使消費者產生誤認。
“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執法難點及建議
一是法律、法規不盡完善。目前,工商機關查處“傍名牌”行為主要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標法》,對于以登記注冊等合法形式掩蓋的商標侵權行為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由于法律依據尚不夠充分,執法人員往往比較被動。查處“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要求執法人員具有一定的識別能力,而且要求執法人員對于一些新出現的、復雜的“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能夠準確地適用法律,包括對混淆的認定、近似的認定等,都是執法人員面臨的難題。
二是現行法律制度特別是《商標法》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之間存在一些盲區,使不法經營者有機可乘?!鞍啤毙袨橹饕w現為將他人的注冊商標中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或者將他人知名的企業字號登記為自己的企業名稱。在我國,商標注冊和審核是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統一管理,企業名稱的登記注冊則由各地工商機關的登記機構負責。而且,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只要求登記的企業名稱在登記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經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并不涉及轄區外的企業名稱。因此,名牌企業被“傍”的可能性非常大,加上各地工商機關之間尚沒有形成統一的信息平臺,使得不法行為人有機可乘。
三是現行法律對“傍名牌”行為的處罰力度較小,造成違法成本與受侵害企業所受損失相比,違法成本過低。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中關于認定“傍名牌”行為的相關規定及時納入國家工商總局的規章范疇。比如,他人企業名稱與其在先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足以混淆商品來源的行為、將與他人在先知名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非突出使用,足以產生混淆誤認的行為等。
二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增加兜底條款,同時增加相應罰則,便于規制各種新型“傍名牌”行為。比如,對于目前社會上出現的將與他人在先知名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非突出使用,足以產生混淆誤認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因使用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注冊商標,不論是否突出使用均難以避免產生市場混淆的,在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后,對于當事人請求判決停止使用或者變更企業名稱的,應當給予支持。對于這種被認定為違反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依據上述文件精神,加大對“傍名牌”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三是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與《商標法》存在的一些既交叉又不盡完善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企業名稱登記保護制度,確定字號在較大區域內的唯一性原則,建議至少在省級區域內給予字號同行業專用權保護;建立字號、企業名稱登記的公示制度、異議制度、駁回機制和事后救濟機制,建立完善的企業名稱爭議解決程序,從源頭上避免和減少字號重復的情況發生。同時,在知名商品對應的知名區域內,給予知名商品的商標及生產知名商品的企業名稱更強大的專用權保護,即將知名商標、知名企業名稱納入強制禁止注冊的范圍。
“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
1.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一)項和《商標法》第五十二條進行規制的情形
當事人利用商標制造權利沖突,故意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在先注冊商標或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情形。這種情形符合《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當事人利用商品的名稱或裝潢制造權利沖突,故意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作為商品名稱或者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情形。這種情形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當事人利用企業名稱或字號制造權利沖突,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情形。這種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當事人將馳名(著名)商標在境外或其他地區注冊為企業名稱,然后以企業的名義,授權或委托境內企業生產同類產品,在產品包裝、裝潢上突出使用與馳名(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企業名稱、商標,誤導消費者。如果當事人在境外注冊的是企業名稱,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當事人將馳名(著名)商標在境外注冊成企業名稱后,將他人馳名(著名)商標和知名企業字號拆開,以境外企業名義在商標局注冊兩個或多個商標,再組合使用,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根據有關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時使用多個注冊商標,但應逐一標明注冊標記。多個注冊商標可以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是指正當的、善意的合法使用。如果改變原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或組合使用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仍是不合法的,同樣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當事人利用域名制造“傍名牌”行為,造成消費者誤認。這種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構成了《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2.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進行規制的情形
對于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直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定性,依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處罰。此外,對于在非相同非類似商品上擅自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混淆或者誤認的,也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nbsp;
3.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和《產品質量法》進行規制的情形
利用企業名稱、字號制造權利沖突,未經他人許可而使用與他人在先企業名稱相同、近似的企業名稱、字號,造成混淆的情形,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進行處罰。
當事人將知名企業字號在境外或其他地區注冊為企業名稱,然后以企業的名義,以授權、委托等形式,委托境內企業生產同類產品,在產品或包裝、裝潢上突出使用與知名企業字號相同或近似的企業名稱,誤導消費者,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行為。
當事人在境內注冊的商標依法轉讓給自己在境外注冊的“傍名牌”企業,再由境外企業通過商標許可使用、授權使用等方式,許可境內企業生產、銷售,突出“傍名牌”境外企業名稱。
當事人在境外注冊一個與國際品牌企業名稱相似的公司,然后在自己生產的產品上標注由這家公司監制的字樣,使消費者產生國際品牌企業對產品進行質量監控與質量保證的錯覺。
來源: 中國工商報

